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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

日期:2025-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2025.3.5)

参考案例:张某某、李某故意杀人案

2025-14-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4)冀04刑初3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3.05

裁判要旨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依法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

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根据各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部分参与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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