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诉请林地征收补偿获支持——张某贤诉张某文、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村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关键词: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 村民自治
基本案情:张某贤系陈某继女,与张某文原均为陈某户成员,亦为重庆市南川区某村社社员。后因张某贤于1975年出嫁,遂将户口迁至重庆市涪陵区。2020年11月,因国家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南川区某村社的林地面临征收。为妥善处理补偿款分配事宜,该村社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会上超过三分之二户达成“将人口按年限清理完毕后,按划地人口平均分配”的意见。在确定的年限内,张某贤仍在陈某家庭户内未迁出,且已成年。后该村社公示的《林地人口份数确认签字册》中,陈某户内人口包括张某贤在内共有6人。2021年9月,乡镇政府按签字册记载之人口和计算得来的林地面积对陈某户予以补偿,并将补偿款汇至张某文账户,张某贤遂请张某文归还自身享有份额,张某文以张某贤是外嫁女且已在他村享有林地为由拒绝支付,故张某贤将张某文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方式,属村民自治范畴,司法应予尊重。本案中,该村社通过村民会议达成分配方案,确定按1972年12月31日前人口为准分割补偿款,适时原告张某贤仍在户内,且已成年,按照分配方案,其当然享有分配权。同时,按照1972年相关文件精神,原告出嫁且在他村享有林地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其分配权,在案涉林地被征收后,作为承包户成员的原告自然享有补偿费份额,这符合国家在之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南川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彰显人民法院保障农村村民自治、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坚定决心的典型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男女平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自治。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加快以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在基层农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补偿款分配方式,依法认定外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阐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