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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 典型案例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收买、侵犯残障妇女的犯罪行为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收买、侵犯残障妇女的犯罪行为——韦某犯拐卖妇女罪及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案

关键词:拐卖 收买 残障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顾某委托韦某帮其找个智力低下的女子作伴,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2020年6月21日上午,韦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重庆市南川区某镇时,看见神志不清、自言自语的被害人丁某,遂将丁某骗上摩托车,经电话联系顾某,韦某将丁某带至南川区某镇锅厂村交给顾某,顾某当场支付给韦某400元现金作为报酬。后顾某将丁某带至家中共同生活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2020年10月15日民警将丁某解救。到案后,韦某、顾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丁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性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贩卖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顾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人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被告人韦某、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韦某所获赃款4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拐卖、收买残障妇女的典型案例。拐卖、收买妇女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社会公众道德底线的挑战。而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的妇女,因为缺乏反抗意识、警觉性较差,更容易成为人贩子和收买人的觊觎对象。在被拐卖后,此类妇女防卫能力差,遭受性侵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不法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回归家庭的可能性也更低。因此,对此类案件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立足审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态度,是法院推进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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