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需要审查上市公司章程?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需要审查上市公司章程?

答:无论是单项担保公告,还是集中担保公告,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必须审查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关于担保决议的信息披露公告,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需要审查的公告的最重要内容包括:(1)该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2)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是谁;(3)为主债务人担保的金额是多少。问题是在担保公告中已有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还应当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对此有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担保债权人对公告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在上市公司公告之外,还要求债权人审查公司章程,将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形同具文,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参考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只要是经过公告的公司决议,就应当是符合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因此,在担保公告中已有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必再审查上市公司章程。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