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需要审查上市公司章程?
答:无论是单项担保公告,还是集中担保公告,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必须审查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关于担保决议的信息披露公告,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需要审查的公告的最重要内容包括:(1)该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2)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是谁;(3)为主债务人担保的金额是多少。问题是在担保公告中已有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还应当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对此有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担保债权人对公告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在上市公司公告之外,还要求债权人审查公司章程,将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形同具文,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参考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只要是经过公告的公司决议,就应当是符合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因此,在担保公告中已有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必再审查上市公司章程。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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