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点击这里关注更多指导性案例。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部分造价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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