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交警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而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作者:陈琳
【案情】
张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6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10万赔偿金,剩余的5万元赔偿金则拒绝支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剩余赔偿金。
【分歧】
对于该案如何确定案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合同纠纷。该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现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调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定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理由为该案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其本质是侵权之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该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该案符合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民事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该案的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和侵权方式看,李某是请求张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剩余赔偿金。已明显将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该案应以合同类纠纷确定案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显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解决的就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具有给付内容,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综上所述,该案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后,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调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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