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编号:2024-01-2-144-003
主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裁判要旨: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针对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向某某旅游公司汇款2500万元的事实。某某建材公司在前诉中主张该笔汇款是其借给某某旅游公司的,请求某某旅游公司归还借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笔汇款为某某建材公司替案外人某公司偿还某某旅游公司的款项。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该笔汇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汇款,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以裁定驳回,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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