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观点解析: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注:最新的观点认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民事裁定书——摘要: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