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简易程序概述
1、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
2、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1)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诉权的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分配同等的司法资源,而是要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简易程序作为繁简分流改革下的一大亮点,其运用更为简化、便捷的程序处理案件,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通过高效、便捷的简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疑难、复杂等案件,从而真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平等。
(2)诉的利益是选择简易程序诉讼的重要依据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定位出发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不断完善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下产生的简易程序,其在运作过程中考虑了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从国家角度来说,在诉讼爆炸时代,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激增,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要实现案件高效、快速的审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权威,需要简便的程序对简单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从当事人角度讲,要达到案件的公平、高效、低成本的审理结果,必须选择简化的诉讼程序。由此不难看出,简易程序的实施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是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的尊重,满足了诉讼参与各方利益的结果。
二、有关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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