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多个诉讼客体进行合并审理是否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上诉人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诉讼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当事人关于法院未经其同意对诉讼客体进行合并审理存在错误,进而要求将案件分案处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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