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柯某自述因A公司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及相应经营资源且提供虚假信息而关店,但柯某未举证证明其就此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涉案合同约定了柯某如因故停止或变更经营地址应及时通知公司之内容,显然柯某未尽通知之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由于A公司授予了柯某约定区域独家代理权,因此柯某怠于通知之行为也可能影响A公司该区域之招商工作,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柯某不得要求赔偿。
案号索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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