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案例评析

医药用品行业特许经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药用品行业特许经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刘某诉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方)

被告:湖南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乙方)

原告诉称:乙方系经营医用药品的连锁企业,为经营需要需在攸县开设多家加盟店。2007年12月18日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同时签订了攸洲店、渌田店、皇图岭店等在内的5家连锁门店加盟合同书,并即时交纳合同保证金共 45万元。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攸洲店开设在攸洲大道攸洲机电城17、20号。2008 年1月20日,甲方依约将办证资料递交乙方株洲分公司,请求办理各门店经营许可证,后甲方于2008年2月18日交纳攸洲门店租金111 600元,同时按合同要求进行了装修,花费76 900元,订做中药柜三组,花费2 940元,玻璃柜四组计1 420元。甲方的准备工作就绪,可乙方却无法及时为甲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为此甲方多次找乙方交涉无果。直到2008年7月10日,乙方才告之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甲方等人的许多门店无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故请甲方等人到乙方公司协商合同解除事宜。甲方闻讯后多次与乙方协商,乙方对与甲方签订的渌田店、皇图岭店及时作出了退款处理,但对攸洲店的处理事宜采取了一拖再拖的态度。期间为避免扩大损失,甲方经乙方同意于2008年8月16日终止了该门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挽回了租金损失93 000元。其余损失乙方至今也未如约退还甲方,致使甲方的损失日益扩大。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讼,特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甲方与乙方签订的"001 16号《湖南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2)乙方退还甲方加盟保证金5万元;(3)乙方赔偿甲方房屋租赁费、门面装修改造费用直接损失95 500元;(4)乙方赔偿甲方置办中医柜一组计价2 940元,玻璃柜4组计价1 420元;(5)乙方赔偿甲方交通费5 000元、伙食费3 000元、住宿费2 000元,营业收人损失30 00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zz00116号《湖南中南新农村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属于医药行业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该合同履行中,乙方未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第7条、第9条之约定,导致甲方无法开业经营,构成根本违约,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装修费、门面租金、中药柜、玻璃柜等开办加盟店的直接损失,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甲方要求乙方赔偿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营业收人3万元等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94条(四)项、第97条、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zz00116号《湖南某医药零售连销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2)乙方退还甲方加盟保证金5万元;(3)乙方赔偿甲方房屋租赁费、药房装修改造费用等直接损失95 500元;(4)乙方赔偿甲方置办中药柜三组计价2 940元,玻璃柜4组计价1 420元,共计4 360元;(5)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款数额乙方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支付。

如果乙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098元,由乙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理评析

2007年12月1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Z00116号的《湖南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合法有效,其认可甲方在湖南攸县攸洲大道开设加盟店。合同第7条约定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加盟店的开业事宜。第9条约定新开的加盟店由乙方代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甲方就其诉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表明: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甲方向乙方交纳了合同保证金;甲方提供的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门店负责人培训费收据、攸洲店门面的照片、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证明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及开支情况;湖南某药业公司1 10号文件和补充协议表明,乙方没有履行给甲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具有违约的事实。鉴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加盟法律关系成立、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加盟金以及乙方同意申方店面选址在攸洲大道的事实;有关证据与原件上面的签名和批示是乙方的实际控股人杜某,以及乙方同意将攸州加盟店改为直营店的事实;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年租金数额、药房装修负责人的收据与装修照片佐证的装修费用的真实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第7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完成甲方加盟店的开业事宜,也没有按照合同第9条规定为甲方办理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承诺将甲方加盟店改为直营店的事宜亦未完成,因此法院对甲方要求退还为履行合同交纳的加盟保证金5万元、房屋租赁费、药房装修改造费用直接损失95 500 元、置办中药柜=组计价2 940元、玻璃柜4组4 36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而对于甲方提出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由于没有正规票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有关的经营损失诉求,鉴于商业经营存在风险,甲方不能证明其经营是否可以获利及获利多少,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

刘某诉湖南某医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启示有二:

一是药品特许经营与一般的商品特许经营加盟相比,具有更加复杂的审批环节与条件,需要有关国家医药监管部门的审批与介人。本案有关甲、乙双方在攸县经营医用药品的加盟企业纠纷,既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资格条件,又涉及医药特殊行业特许直销经营的资格审核。因此,在选择特殊行业的特许加盟经营中,一定要同时符合特殊行业及其商业特许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资格条件。

二是明确加盟店与直营店的区别与联系。加盟店是指,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特许人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接受特许人的监管、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或营销方式;直营店是指,拥有特殊经营资源的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允许其他经营者以投资、人股的方式,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方式,与其共享其特有经营资源的经营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乙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