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的处分时,如出于维护其利益的目的,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有效。
案件:姚某、令狐某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18)黔民申27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令狐某秀与令狐某强、郭某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虽也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某华财产的处分,但该处分并非从损害姚某华利益之目的出发,而是在令狐某秀对姚某华已无力照顾之时,为了姚某华能得到他人照顾,以维持生存之需的情势下所签订,令狐某强、郭某蓉二人也按照涉案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令狐某秀与二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姚某华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姚某诉请确认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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