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不适用,因为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一种,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们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在遗赠人死亡前,扶养人和遗赠人对遗赠扶养协议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如果遗赠人对扶养人的扶养不满意,可以随时通知扶养人解除协议。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扶养人不想再继续扶养遗赠人或者没有条件继续扶养遗赠人,扶养人也可以随时通知遗赠人解除协议。只要一方行使了任意解除权,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也不适合再继续履行协议,毕竟这是一种具有很强人身属性的关系,没有办法强制履行,否则将严重背离当时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初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以补偿。如果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不能适用关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关于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适合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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