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能否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
被继承人能否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不能宽恕,不存在可以恢复继承权的可能;其他三种情形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如果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又被列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里讲的是继承人在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能否对该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
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行为、或者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该继承人即绝对丧失继承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该继承人表示了宽恕,尤其是该继承人是目前唯一一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加上该继承人事后表现出了真诚悔改,这种情况下,就有不少被继承人不仅对该继承人表示了宽恕,甚至决定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该继承人。对于赠与,实践中基本无争议,认为如果被继承人是在生前已经将其财产赠与了该继承人,因为是继承开始前发生的财产处分行为,与继承权无关,不能以继承的法规和法理来讨论赠与的问题,该赠与是可以的,有效的。而对于遗赠,可不可以?有没有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遗赠是可以的,有效的。理由是行为人绝对丧失的是继承权,也就是说,丧失的只是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该继承人只是不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已,但不能因此否定该继承人可以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享有受遗赠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遗赠是不可以的,无效的。理由是继承人实施杀害他人之绝对丧失继承权事由的行为系对社会公共秩序最严重的破坏,对行为人必须给予有效的严厉的惩罚,法律将其规定为绝对丧失继承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被继承人以宽恕或遗赠等其他方式恢复行为人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如果允许行为人以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那么法律规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制度将流于形式,甚至有可能出现行为人受遗赠的遗产数额超出了其本来应当继承的份额,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基于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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