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遗赠、遗嘱……爷爷的“遗愿”该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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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当初同意了呀!这为什么不能算呢?”在上城区采荷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一位当事人对援助律师的答复难以接受。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不久前,小刘(化名)的爷爷去世,全家人忙里忙外把后事处理妥当,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却陷入了遗产纠纷中。小刘的奶奶很早就过世了,小刘的爷爷膝下有五个子女,小刘是最受爷爷宠爱的小孙子。爷爷身患重病时,把几个子女叫来身边,在他们的见证下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孙子小刘,当时,其他继承人都没有意见,并一起签字为证。
但该份协议出具完毕后,爷爷因病情加重、身体不适,直至去世也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后事已处理完毕,小刘想要完成爷爷的“遗愿”,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姑姑和大伯的阻拦。姑姑和大伯认为,作为继承人,他们有权对爷爷留下来的房子进行遗产分割,房子不应该只属于小刘一个人。小刘则认为,爷爷生前已经当着姑姑伯伯们的面写下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与自己,房子应该属于自己。
律师说法
【赠与和遗赠】
赠与是双方行为、生前行为,而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行为。赠与行为生效,需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涉及房屋、车辆等特殊标的,还需要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至此,所有权才是真正转移给了受赠人。而遗赠则是只需要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发生效力的行为。本案中,爷爷明确了“把房屋赠与孙子小刘”,而小刘没有在赠与协议中签字表示接受赠与,也没有与爷爷一起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现在爷爷过世,小刘的合同权利无法再向爷爷主张,故已灭失。因爷爷也没有留下遗嘱,故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小刘的大伯、三位姑姑以及小刘的爸爸进行分配。
【遗嘱和遗赠】
“遗嘱”与“遗赠”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且二者权利行使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外,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赠与的可撤销、可附义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本案中爷爷生前就配合小刘办理了过户登记,若后续小刘作出了某些侵害爷爷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爷爷也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小刘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回爷爷名下。
回到最初小刘的质疑:“我当初同意了,也不能算吗?”答案是:不能算。因为爷爷生前作出的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使小刘口头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未在爷爷生前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房屋并不属于小刘所有;后面随着爷爷的死亡,小刘赠与合同的请求权也随之灭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目前已有判例,房屋被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确认是否继承并分割遗产、进而对房屋进行相应处置,是较为现实和稳妥的处理方式。至于小刘所称的爷爷的“遗愿”能否实现,也只能看继承人们的意愿。
来源:市法援中心、上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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