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除协议。为了明确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区分导致协议解除的不同原因而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例如,遗赠人突然患重病,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再照顾遗赠人。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和付出的劳动,不得要求补偿。二是因“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不过,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双务合同,司法解释最好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以及解除的后果,而且,从法秩序统一性考虑,最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与合同制度的一般原理不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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