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户补偿情况不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信息公开。
裁判要旨:
Ⅰ、针对以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案件,应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事由是否准确、是否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住所等信息。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平衡保障权利人利益和申请人知情权。
Ⅱ、除非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既可以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予答复,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否则会因未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予以公开,但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第三人张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亦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
案例文号:(2020)晋行终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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