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均为负责人,之后不再担任负责人,分公司有义务披露该情况,否则该负责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经查询,案涉《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时,陈某时任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负责人,黄启煌从签订合同至今均为苏网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案涉《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六条亦明确约定两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两公司的指定代表。上述事实和行为表明,陈某有权代表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尽管《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时,陈某已不再担任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没有证据证明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有向苏网厦门分公司披露该事实。因此,苏网厦门分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结算时陈某仍有权代表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3287号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