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分公司负责人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均为负责人,之后不再担任负责人,分公司有义务披露该情况,否则该负责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公司负责人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均为负责人,之后不再担任负责人,分公司有义务披露该情况,否则该负责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经查询,案涉《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时,陈某时任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负责人,黄启煌从签订合同至今均为苏网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案涉《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六条亦明确约定两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两公司的指定代表。上述事实和行为表明,陈某有权代表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尽管《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时,陈某已不再担任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没有证据证明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有向苏网厦门分公司披露该事实。因此,苏网厦门分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结算时陈某仍有权代表江西太阳花龙岩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3287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