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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总经理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裁判要旨】:

工方代表卢伯进、卢长发、胡成武、融盛公司刘宝星、黄德枢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不属于融盛公司的内部会议,刘宝星时任融盛公司总经理,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融盛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融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方与刘宝星等人存在恶意串通,该会议记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确定融盛公司补偿施工方合同外费用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9)闽民申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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