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裁判要旨】:
工方代表卢伯进、卢长发、胡成武、融盛公司刘宝星、黄德枢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不属于融盛公司的内部会议,刘宝星时任融盛公司总经理,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融盛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融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方与刘宝星等人存在恶意串通,该会议记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确定融盛公司补偿施工方合同外费用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9)闽民申1199号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