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质证也是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
下面笔者将介绍实践中常见的五种意见,仅供参考。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第一: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无异议。一般原被告对相关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时,法院会采纳该组证据,并将该组证据证明的事项认定为事实。
第二,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一般原被告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说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这组证据需要法官根据进行综合判断,来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三是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严重关系等。如果原被告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法官有可能会进行调查,来判断该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为非法取证的情况进行排除。
第四种: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者与原件,原物不符合;证据不是原件的,一般有举证责任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五种: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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