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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管辖法院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管辖法院

作者李梦莎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引言

依照《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当生效判决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时,如何确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正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先决条件。

01二审撤回上诉时的管辖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浙江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02二审实质性审理时的管辖

原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进行实质性审理,处理结果无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还是作出改判,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

案例一【(2016)湘13民辖终138号】

【裁判要旨】李矞皇与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作出(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后,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后作出(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现罗伯泉起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内容,因该案系经本院二审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罗伯泉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应由原二审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二【(2018)粤民辖终599号】

【基本案情】王某1、吴锦芳针对(2017)粤01民终11650号民事判决(XX诉王天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判决维持了(2016)粤0106民初6321号一审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王某1、吴锦芳起诉请求撤销已生效的(2017)粤01民终11650号民事判决,故作出该判决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王天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3原案当事人破产时的管辖法院

原案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即仍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一审,不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浙江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案例【(2019)粤民辖终290号】

【裁判要旨】本管辖异议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管辖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一案;2018年11月27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托普公司为本案被告,受理时间晚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托普公司以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与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04总结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原审裁判进入二审程序但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从而未进行实体审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仍由原一审法院管辖;若进入二审程序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无论裁判结果是改判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均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原审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也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仍依照《民诉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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