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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举证责任的几篇文章发表后,有朋友留言让我讲一讲“对于举证不足以证明某某某,因此不支持原告诉求的破解办法”。
应当说这个问题非常好,好就好在这是我们平时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我们也经常忽略的问题。今天主要讲一讲这方面的思考。
第一,“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证明责任的实践化的表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证明责任中行为责任的实践化。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也就是“真伪不明”的责任。明确了这两个方面,我们后面即可以进一步讲讲“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具体情形。
第二,证明责任中行为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问题的情形及破解。关于证明责任中行为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问题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情况:应举未举;举而不足等情形。对于应举未举情形,实际上是举证责任人的全面不履行举证责任造成的;举而不足实际上是举证责任人的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造成的。对此的破解方法我觉得应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供大家思考:一是对自己或自己代理的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在熟悉案情的情况下,要全面了解支持案件的证据都有哪些,包括本证与反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二是对所了解、掌握的证据进行整理,整理的根据是案情和证据内容的关联性、对应性。三是建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意识(关于证据内容可以在公号内搜索,以前专门讨论过),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非常需要提高的证据意识起点。通过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了解自己或自己代理的案件是否还有证据需要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四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或反证,调整本方的证据举证思路,反思是否还有需要调取的证据。
这四方面中“全面了解案情”和“对所了解掌握的证据进行整理”是破解举证不足的基础;“建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意识”是破解举证不足的关键。即通过证据的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建立联系,即证据的关联性,了解和构建本方的举证思路,防止证据不足现象的发生。“根据对方的质证意见或反证,调整证据举证思路”是补破解举证不足的补充。
第三,证明责任中结果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问题的情形及破解,即真伪不明的情形和破解。这部分的情形、破解与行为责任部分基本相同,其最大不同是在相对方搅浑本方证明主张、不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时候,本方的面临的情形和破解。关键是对全面案情和证据及证据材料的了解掌握。只有全面了解、掌握案情和证据才能胸有成竹的应对相对方的“搅浑水”功夫。
第四,客观证据不足的应对。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本身就可能存在证据的客观不足问题,比如亲属之间的小额借贷,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他人证实。这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和中国熟人之间的传统习惯。在全面了解案情后,面对证据不足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竭尽所能收集证据,比如先本着继续合作、继续维持感情等方法,可以在与相对方和谈中学会固定证据,另一方面要向法院申请相对方本人出庭陈述,尽量避免代理人代为陈述。当然,对于证据不足的客观情况,一定要正确对待,诚信诉讼,争取让法官尽快形成内心确信和同情,同时要有败诉的心理预期,代理人切忌虚假陈述,不理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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