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应否考虑损伤参与度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中,保险标的受损可能与多个因素存在关联,在保险责任判定中,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才是保险事故的近因。当该近因属于合同约定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关于必须进行参与度鉴定的主张,欠缺合理理由。
本案案号:(2021)沪0120民初12596号,(2022)沪74民终14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金融法院 许晓骁 葛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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