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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

日期:2023-09-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上诉人昆明国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三江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Ⅱ、原告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协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三份《协议》中虽然合同主体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所约定的地域不同、协调的相对人不同、标的内容不同,人民法院依据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从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等角度,认为应分案审理,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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