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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0 来源:社会保险律师网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我县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也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有两种: 按2%+6%缴费和按4.5%缴费。按2%+6%缴费是指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的医保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按4.5%缴费是指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4.5%的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制度实施之后,按照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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