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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谁应该为被告?

日期:2023-09-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导读: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采取措施予以保障,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侵权谁应该为被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侵权谁应该为被告?

一、未成年人侵权谁应该为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由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共同作为被告。理由如下: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应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约束。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未成年人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为民事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侵权,如果未成年人有赔偿能力的,首先就由未成年人负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的,就由监护人负补充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有共同赔偿义务,应成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有财产时就应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监护人才负有全部或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四)监护人没有补充赔偿能力时,未成年人应负无限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保管的财产被侵权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由其监护人教导,若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从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说,父母都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基于此,很多国家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都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或是赔偿主体,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弥补未成年人财产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感。就目前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监护人无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尽到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责任。学界通说认为这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不加以区分的建立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并非一个合理的选择。

第一,对监护人来说不公平。虽说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但孩子的成长、性格的养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造成未成年人侵权的诱因也是来自多方面的,父母的监管不力可能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同时,孩子有自己的空间,有自己的活动,父母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孩子身边,对于什么是尽到监护责任应当进一步进行解释,并非笼统的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第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味的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可能会造成监护人为了避免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限制未成年人外出活动等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同时,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是其父母,那么在父母缺位或是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人可能不愿意承担风险从而拒绝充当监护人的角色,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笔者认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合理,让监护人自己举证证明其尽到监管义务,这种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宽松的形式,更具有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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