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能对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应判决驳回诉请——上诉人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某民、刘某霞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本案被告(借款人)对于原告(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被告(借款人)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且原告(出借人)系被告(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之规定严格审查,原、被告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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