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一般分为两种承包方式:一是工程承包。对于工程上的总包人、发包人、承包人谁是真正用工的主体,我们认为应看承包人是否具有用工资格来界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承包人具备有用工资格,其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劳动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对于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也是认定其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条件。至于法律上规定分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见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这里劳动者只与一个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应由一个单位负责职工的保险、工资及其他的管理活动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将其与责任分开来理解,有责任不一定就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有劳动关系却一定有责任。
故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中,我们可以通过找上线的方式,直到找到有用工资格的主体为止。二是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这种承包与工程上的分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承包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其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故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时应将该企业作为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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