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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离婚房产分割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日期:2023-04-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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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感情日渐不和

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

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并将售房款转移藏匿或挥霍殆尽

结果是“赔了夫人又赔钱”

基本案情

1991年9月,方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方女士与林先生离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陈佩勤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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