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异议;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很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4、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 5、评估、鉴定结论的确认;6、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7、中止、终结执行;8、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9、对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10、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11、其他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听证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也可以由执行员一人听证。
在举行各方听证参加人参加的听证会之前,可以举行单方听证,对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异议或申请予以口头驳回,并记入笔录。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听证裁决,送达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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