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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1)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配偶相互间一般无继承权。当代西方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规定配偶不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作为随从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

(2)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内容: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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