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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4-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36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

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立法分为两种立法主义:

其一,是将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义务人做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做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生活扶助义务两类;

其二,是法律未作明文区别的立法主义。我国1980年<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未作出区分。即在立法上采纳第二种立法主义。

我国婚姻法对扶养采狭义的解释,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在生活上相互供养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责任,称为抚养。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责任,称为赡养。我国<刑法》中的扶养采广义的解释,第261条中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泛指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

2、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时应当注意: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第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3、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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