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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欠款数百万,丈夫该承担吗?

日期:2023-02-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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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应“有福同享 有难同当”,但有一些债务难道因为夫妻关系就要莫名其妙地背负吗?妻子欠款200多万,丈夫该还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案例:妻子欠款数百万 丈夫该承担吗?

方先生于2015年通过婚恋平台认识了圆女士(化名),两人相处一周后闪婚。2021年5月21日,方先生的母亲很着急地联系上儿子,询问他是否清楚圆女士向其表妹借钱的事。方先生通过调查得知,妻子婚内不忠,跟一名男子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半年之久。同时,他发现妻子在各大网贷平台的借款累计应还本息超过100万元。妻子的同事也告诉方先生,圆女士前后向其借款80万,还向其他同事借了钱。

据该同事透露,2020年,圆女士生日当天请大家到酒吧玩耍,其间认识了一个男模,当晚给了对方一万元小费,且每次买酒都花费四五万元。

了解到妻子已欠债高达230余万元,方先生非常气愤,决定离婚,但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欠下的大额债务又让他有些担心。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满足三类条件,才会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类型,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而负担的债务。最典型的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在合同或欠条上都签字,或者没有签字但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认可。

第二种类型,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比如购买食品、药品、子女教育等负担的债务,即法律上说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种类型,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用来购买家庭自住的房屋,或者投资双方共同的网店。

案件中,妻子圆女士因为出轨而对外借了不少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例外情形,所以应该属于妻子的个人债务,方先生的离婚顾虑可以打消。《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保护夫妻无辜的一方、避免其被负债发挥了重要作用。

离婚冷静期过后

夫妻任意一方消失还能离吗?

2021年5月25日,方先生和圆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过后,圆女士并没有如约出现在民政局门口,当天方先生以及圆女士的朋友和借钱给她的同事都联系不上她。为了不背负无望之债,方先生曾让圆女士写过一份说明,澄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完全是圆女士个人行为,与方先生无关。

6月初,圆女士对方先生说想去上海发展,但手里没钱。念及6年的夫妻感情,方先生给她转了5万元安家房租费。此后,圆女士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方先生要钱共计206000元,同时还挪用了夫妻共同存款及个人公积金。

方先生还了解到,圆女士曾为男模买过一块价值25万元的手表,他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保留事后追讨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中,过了离婚冷静期后,圆女士就消失不见了,导致协议离婚程序无法进行下去。此时就必须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的规定启动诉讼离婚程序,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履行缺席判决的程序。

理论上,方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实践中如果联系不到被告一方,法院不会轻易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第一次会驳回离婚请求。如果被告方长期消失找不到,法院最终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来进行诉讼程序。

妻子动用个人大额公积金为男模消费

丈夫能追回吗?

如果钱已经被消费,就无法追回。但如果夫妻一方拿共同财产购买名表赠与给第三方,没有经过另一方权利人同意,这种赠与无效,另一方要求返还物品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是赠与行为,就是无偿的。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双方共同处分的原则,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如果是消费行为,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等情形,来认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的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可以主张第三人返还。案例中,方先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妻子圆女士追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规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时分割财产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婚内债务协议有效

但法律效力有限

婚内债务协议既可以约定权利也可以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即使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是无辜的配偶,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双方婚姻状况、财产状况追究夫妻二人的责任,后面作为无辜的一方,要先给债权人赔付,夫妻双方再依据婚内协议算账,所以婚内债务协议对第三方不一定产生抗辩效力。

夫妻一方写下婚内协议,对于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重大影响,即便当事人一方写出声明,只有事实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中的三种类型,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份声明在诉讼中对举证有一定影响,效力比较有限。

婚内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案例中圆女士陆续向方先生借款共计20万元左右,如果他们之间有借条约定且双方都认账,则婚内债权债务是成立的,属于双方对婚内的债权债务约定。

从实践来看,夫妻之间的借贷要谨慎认定,尤其要追踪借款到底是丈夫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果丈夫从个人财产里支付一部分借给妻子,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如果丈夫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借给妻子,这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转移而已。所以,对于婚内的举债、债权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慎之又慎。

虚构债务的认定和防范

案例:夫妻离婚,丈夫伙同表妹发起虚假债务诉讼

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她的表哥彭某、表嫂唐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债务。陆某诉称,表哥表嫂从2018年10月开始陆续向她借款167万元,且拒不归还,自己无奈之下才诉诸法律。庭审中,法官发现这对闹上法庭的表兄妹很反常,双方表现平静且互相配合,根本不像积怨多的样子。

被告一方唐某向法院提出,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因为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妻子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唐某称,她和丈夫正在打离婚官司,兄妹二人虚构167万元债务是为了钱在演戏。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嫌虚假诉讼,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经调查,检察官还发现彭某当初收到表妹陆某的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彭某与妻子有多处房产,经济状况良好,对外借款不合常理。原来,陆某配合表哥通过银行转账再取现还给对方的方式虚构债务。2020年10月,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彭某原告代理人提起公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官司中,一方为了隐匿转移而不分割本应分割的财产,叫虚构债务,而且操作中还会有资金往来记录、签订合同汇款等,在实践中不容易辨别真假,需要充分的举证才能认定是虚构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对婚内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如果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则虚构债务可以作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个法定理由,即便不离婚也可以把两个人的财产分割清楚。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这是对夫妻无辜一方的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刑法上有虚假诉讼罪、伪证罪,对当事人具有很大威慑力。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可以充分保护无辜的配偶一方,避免其被负债。

从实践层面来讲,如果确实出现了虚构债务的情况,无辜的配偶一方可以采取一定方法保护自己。其中一个重要法律手段是鉴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为补签或倒签,以此证明是否为虚假债务。

在法庭上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质疑债务的合理性,比如债务钱款的来源、交付的方式和地点等,因为通常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这些常识质疑金钱交易的合理性,帮助法官认定债务是否为虚构。

夫妻双方“共债共签”要提高证据意识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类型是共债共签,大众要有证据意识。

在和他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最好要求对方的配偶在合同、欠条上签字或者事后补签还款承诺书等。

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书面签字,事后也要尽量获得对方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认可。

此外,尽可能把没有签字的夫妻一方纳入借款还款合同中,为法院认定它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而举债提供便利。同时,亲戚朋友间的大额借款需谨慎。

问:

借钱给朋友,但他恶意离婚净身出户,钱还能追回吗?

答:

如果有证据能够确认他是婚内举债,而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支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证据确凿,即便夫妻双方恶意进行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对方已离婚的妻子,要求她共同承担债务。对方为了规避婚内所负债务,而进行的恶意处理是无效的。

问:

婚内发现一方欠债并隐瞒收入该怎么办?

首先是一方欠债问题,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的规定,认定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关于隐瞒自己的收入问题,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关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也可以主张不离婚的情况下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接下来,妻子就要在诉讼中采取合法手段调查丈夫的真实收入,比如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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