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民商诉讼 >> 热点

擅自转走女友微信上的资金如何定性

日期:2022-12-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如何写起诉状?
起诉状结构与写法
民事起诉状之范本
如何写答辩状?
答辩状(自然人进行答辩)
答辩状(法人或其他组织版)
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打赢官司再收费!
 
正文▼
 

擅自转走女友微信上的资金如何定性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胡小义 朱啸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与王某系网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20日至22日李某和王某相约在上海会面,期间王某乘李某微信消费时默记李某微信转账密码,后王某以手机没电为由拿走李某的手机,并多次偷偷从李某微信上转走共计1万2千余元,李某发现后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11月份,李某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某归还微信上转走的1万2千余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转移李某微信上的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在李某将手机交由其使用的过程中转走李某微信上的财产属不当得利,李某可主张王某返还。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客观上都是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但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体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此种关系并不形成婚姻法中因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状态,也并不能表明李某将个人财产交由王某保管,王某占有的也并非李某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超出了不当得利民事债权请求权。不当的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的根据而被确认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的来源之一。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走李某微信上的资金,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以刑法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而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这一民事债权请求权。

本案经法院审理,法院以被告王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将王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