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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谁受伤谁有理”!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拒绝“谁受伤谁有理”!法院:正当防卫不担责——原告冉某奎与被告冉某平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基本案情】

原告冉某奎与被告冉某平的房屋相邻,冉某平用石棉瓦接房屋的水时将冉某奎房屋墙壁淋湿,双方发生争吵,冉某奎殴打冉某平,躲开后冉某奎持续殴打,将冉某平配戴的助听器打坏,冉某平反击将冉某奎打伤。公安局对冉某奎被伤害一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以冉某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决定终止对冉某平的侦查并撤销案件。后冉某奎以冉某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裁定不予受理。遂原告冉某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冉某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并口头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冉某奎与被告冉某平之间因房屋滴水问题发生殴打,造成冉某奎轻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冉某奎受到的伤害系冉某平正当防卫所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冉某平多次躲避冉某奎殴打,在受到冉某奎侵害后为避免持续性伤害而进行反击,主观上是为了制止对方,且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冉某平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冉某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法律的底色是道德人心,司法审判应当永远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裁量标准,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不苛求每一次防卫行为都有如教科书案例一般标准精确,要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力量对等”等惯性误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彰显和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本案用最笔直的态度,坚决防范“谁能闹谁有理”“和稀泥”等错误做法,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都可以依法行使合法权利保护自己,凸显了正当防卫法条的核心价值,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问: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侵害事实。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实施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和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而提前防卫或假意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否则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即是把防卫公共的、他人的或本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作为防卫的目的,这里并不限于本人遭受侵害。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对加害人的防卫反击,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问:如何把握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强度,若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很大强度,不需要实施防卫行为也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如果采取正常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人采取了较激烈的手段,则此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

2.利益衡量,如果防卫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显然不在同一位阶,比如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人身权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则应当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

问: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和区别?

1.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具有类似性,都属于合法行为。一是两者都是情势紧迫之下的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二是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三是两者都是以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而自助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二是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而自助行为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自助行为限于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而正当防卫则不以此为要件。四是正当防卫采取的措施在本质上要求是制止侵权行为,而自助行为则是以救济自身损害为要求且在程序上要求必须是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承办法官: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 黄强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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