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张雪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刚买好房,装修的推销电话就来了;车险快到期,保险的营销电话就来了;孩子刚上学,艺术培训的报名电话就来了...这些现象背后都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违法乱象,而昆山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冯先生的手机号码被错用更显得有些超出寻常。
原告冯先生系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客户,其使用的号码是该运营商提供的155xxxx6999电话号码,该号码已经实名认证。2020年4月2日至4月21日期间,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使用该号码作为外显号码拨打多名该运营商手机号码用户,共计拨打号码390个,其中拨通号码206个。后因冯先生接到部分回拨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冯先生才发现其电话号码被该运营商使用。4月14日冯先生发现问题后即向该运营商客服电话多次进行反映无果,后冯先生又投诉至国家工信部,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才着手进行调查,发现系下属营业厅实际经营者吕某某的电话号码156xxxx6999在上报为客户维护号码时,昆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号码误输为155xxxx6999(即冯先生号码)。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为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法院要求昆山分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以外显号码为冯先生号码拨出的电话明细,由冯先生在该明细中进行选择电话号码,在征得这些接听电话人员的同意后,由昆山分公司提交了共计6个电话号码的通话录音,并当庭播放了上述录音,通话内容均为该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向接听人员推销公司各项套餐业务。法院也查明,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使用的外显号码为冯先生号码拨打的客服电话费用未计入资费。
在法庭上,冯先生认为,他与某电信运营商订立了电信服务合同,且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2020年4月14日起接到各种莫名其妙的电话,有的甚至出口谩骂、恶言相向,给他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因此,冯先生认为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要求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提供冒名呼出的电话清单,并用其官方联系方式向涉案被呼出人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同时停止侵权并书面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则认为,营业厅并不存在冒名呼出的情形,事实上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被告均没有动机以冯先生的名义对外呼出,而且该等呼出并不影响冯先生的任何权益,该等误输虽然可能对冯先生造成些许困扰,但是并不侵犯其法定权利,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庭审过程中收听原告指定拨打成功的电话内容来看,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使用原告冯先生号码为外显号码拨打的该系列电话内容主要是客服推销,并不存在对原告名誉破坏、人格贬损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被回打的电话记录只有七个电话,因此也未构成一定影响,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但是在个人信息使用上存在一定的侵权。原告要求提供冒名呼出的电话清单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向呼出电话用户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即可,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提供冒名呼出的电话清单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为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的输错号码行为也确实存在他人回拨电话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方向涉案被呼出人说明情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具体以短消息方式发出,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已经在2020年4月底停止使用该外显号码,故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再支持,但是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确实存在误输行为、在原告投诉后没有及时引起重视,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引发的回拨电话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干扰,故法院认定由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书面进行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进行审核。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侵权纠纷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故法院酌定某电信运营商昆山分公司支付部分必要费用1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5G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既需要公民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需要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尊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定基调、指方向,从法律上肯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人格权编第六章,在强化公民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作出了规定,呼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为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现有立法已经将个人信息明确定位为民事权利,制定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而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0日审议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则,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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