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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日期:2012-04-2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在我国,经由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法理上应视为婚姻不成立,无须经法定程序宣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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