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打工路上被撞 保险能否免赔误工费用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花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两车发生碰撞,被撞者虽是花甲之年,但仍在一家公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超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如何判?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夏某的误工费。
2019年4月4日,季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地段时,遇到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左转弯向南行驶亦经过该地段,季某所驾车辆与夏某的车发生碰撞,至夏某跌倒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夏某多次至当地医院复诊并到上海异地就医。因赔偿问题,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和季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2021年1月1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折后骨不连,长期不愈,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从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止。
另查明,季某驾驶的案涉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夏某为证明误工费提供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工资表。夏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江某也到庭作证,证明夏某大概在2017年退休到其公司做电工,工资于每月10号现金发放。
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夏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当有误工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因本起事故受伤,其依法有权主张各项损失的赔偿,但赔偿项目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计算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夏某的主张、保险公司的抗辩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参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其中对于误工费,法院认为夏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并不当然得出不存在误工费的结论,夏某所举工资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夏某在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故法院支持夏某误工费的主张。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事故双方所驾车型、过错程度及回避风险能力等因素,酌定由季某按80%的比例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夏某各项损失3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某已超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逐渐增长,人的劳动年限也随之逐渐增加。实践中,大量老年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劳动自食其力。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上述最新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受害人即便退休,如其确有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或普通人损有损失,应获取赔偿。
因此,不能片面以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的依据,而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的,仍应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夏某提供的公司财务账册、工资发放记录表与公司管理人员到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表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法院按此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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