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助企摆脱无端债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毛才华,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近日,启东法院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审结一起涉企借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民营企业的诉请,使企业摆脱无端债务,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A公司和被告王某于2017年6月共同向其借款130万元,长期未归还,要求二被告及担保人还本付息。A公司辩称,公司与张某没有借贷往来,虽然张某所持借条中有公司盖章,但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公司财务系王某亲属,公章系王某私自加盖,故张某要求还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诉请。
经查实,张某与公司就借贷事宜确实没有商量,公章确系王某加盖,故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公司的表见代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客观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主观要件。本案中,王某持有公司印章具备代理权的表象。但是,通过公开资料即可查询到王某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事,即便其持有公司公章,亦不足以表明其有权代理公司对外借款。且经查,张某经营过公司,应当比普通人更为了解公司的运行、资金流转和公章使用等情况,在主张A公司向其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却从未与A公司就借款事宜进行接洽,明显与常理不符。另外,张某在出借款项时,也向他人询问过王某的情况,说明张某有时间调查了解A公司具体情况,更反映出张某知晓王某并非A公司负责人或者控制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张某直接汇款130万到王某的个人账户而非A公司账户,且与A公司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说明案涉款项与公司没有关联。综上,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依法驳回原告对A公司的诉请。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可以看出,部分企业制度不尽完善,管理存在漏洞,给予他人可乘之机,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启东法院在此提醒,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风险防范,规范印章使用管理,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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