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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补贴商品”被强制退单,消费者把拼多多告了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购“补贴商品”被强制退单,消费者把拼多多告了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官方 蔡磊 赵雅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购物的迅猛发展,主流购物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各种“补贴”“抢券”等促销活动也层出不穷,如果能趁着活动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美事一桩”,但昆山的小龙却在一次优惠购物的活动中遇到了纠纷,并把官司打到了昆山法院。

2020年6月17日,拼多多APP开展“超拼夜”促销活动,宣传页面显示商品限量领券立减600元,在名为某荣电器专营店的店铺,小龙购买了一部iPhone11手机,具体型号为“黑色,128G,官网标配,全网通4G”,商品总价为5079元,使用600元无门槛商品券,实付金额为4479元,订单编号生成显示购买成功。第二天小龙查看发货信息,发现该订单于2020年6月18日17点52分由拼多多平台直接申请退款,并在17点53分强制退款且取消订单。在与拼多多的客服聊天中,小龙被告知“订单是属于百亿补贴的活动”但被“系统自动处理”而退单。2020年6月20日小龙查看了同款抢购商品价格为5299元,因感觉自己受到了损失,将拼多多和某荣电器专营店一起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820元,同时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13437元。

拼多多平台运营商寻梦公司首先对昆山法院能否审理该案提出了异议。寻梦公司表示,在拼多多平台购物前与小龙签署了《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就发生争议时的案件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由拼多多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小龙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登录拼多多APP时,因之前已处于登录状态,在购物过程中并不会出现服务协议的选项及界面。

对此,昆山法院认为,登录拼多多APP时,系统已经默认“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用户仅需要通过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或通过微信、QQ等方式登录,点击“同意协议并登录”或点击“微信登录”图标即可进入拼多多购物平台进行购物,整个购物过程均无须点击阅读《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或对该协议进行勾选。根据小龙的登录及购物流程,并不能认定寻梦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对《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小龙履行了提示义务,也不能据此确定双方已就管辖权进行明确约定。小龙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形成买卖合同,并通过物流方式交付标的,邮件的收货地为江苏昆山。根据法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小龙的收货地为昆山,昆山法院对该案依法有管辖权。

寻梦公司又提出,拼多多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及交易规则等服务,并不清楚小龙的购买情况,订单是后台反馈异常,没有反馈原因,也没有凭证;小龙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即使是同一平台同一链接的商品,也应按现在商品4799元的价格主张;平台优惠券是商家提供的,具体补贴形式与本案无关,所有商品的交易信息,均由商家提供,并且百亿补贴的活动规则,在平台上有展示,且存在大量成交订单,不认可小龙提出的欺诈。某荣电器专营店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提供者,并非直接的合同相对方,小龙的损失应由被告某荣电器专营店承担。此后某荣电器专营店与寻梦公司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某荣电器专营店因拼多多平台取消订单予以退款,未向原告小龙实际发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损害原告信赖利益,并据此产生同时期货物价格差额820元,该差额系合同履行后,原告可获得的差价利益,应由某荣电器专营店予以赔付。双方缔约过程中,某荣电器专营店利用大额优惠券活动吸引消费者,实际形成订单的过程中,亦确实扣减了相应的金额,尚不能证明某荣电器专营店存在其他故意隐瞒或虚假称述的情况,并未实际形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荣电器专营店支付原告小龙差价损失820元。

法官说法:网购作为当下群众尤其是年轻人主要的消费渠道之一,引领着“互联网+消费”的新潮流,同时也带来了传统“店大欺客”“虚假宣传”等问题线上化的趋势。线上销售者不能因为网络的无接触、无实体店而降低对服务水平、商品质量的要求,广大消费者也应该在网购时注重了解商家资质、商品特性,并留存相关交易记录,以便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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