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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假海门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店售假海门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孙建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陶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监控摄像头, 价格为188元,收到货后陶某发现该摄像头无报警录像标红功能,内存不足且无法自动覆盖,品牌与介绍亦不一致。网上平台认定该监控摄像头为假冒品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海门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陶某货款188元,并支付原告陶某三倍赔偿金564元。原告陶某退还所购的无线网络摄像头,所需邮费由被告承担。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案中,原告根据被告淘宝网上的宣传及客服的承诺购买无线网络摄像头,但被告实际供应的货物品牌、功能与宣传及承诺不符,已构成欺诈行为,应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原告陶某的损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是近年高发的消费者合同纠纷,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规范网络销售的有力措施之一。对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该种不诚信销售行为,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该案对于促使网络销售平台与互联网商家改善营销环境,提升消费体验与品质,善待维权消费者,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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