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买到假足金 在线调解解纠纷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赵一波 杨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启用“云法庭”,在线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余某在网络平台的店铺内购买了一条黄金项链,当时店铺上公告承诺和项链标题以及聊天多次承诺黄金项链是纯黄金足金的,且黄金项链标题下方写着假一赔十,余某随即下单并付款。过了几天,余某收到项链,感觉不像是黄金的,便与店铺客服沟通,客服一再表示出售的项链是纯金的。余某半信半疑无法确定真金假金,后经质检部门鉴定为假黄金、假货。余某认为该店铺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店铺应按照诚实信用和法律法规履行承诺与义务。余某起诉前发现店铺已下架,其所属公司已经注销,但唐某和刘某是该公司股东,故将两个股东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和刘某在网络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应予解除并承担退货还款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和刘某未经清算注销了公司及下架了店铺,两股东对此仍应依法承担上述义务。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余某返还唐某、刘某案涉商品,唐某、刘某收货后三日内返还余某货款5023.85元,并赔偿余某11385.15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 《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除消费者和商家有约定协议管辖外,消费者网购买到假货,不管商家在哪儿,都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同时商家对协议管辖的约定需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消费者在发现买到假货后,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商家的实名认证信息、货物下单、物流、收货、验货的完整证据、商家在网店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与商家之间的聊天记录等,积极和商家以及第三方购物平台联系,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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