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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疑似销售假冒3M口罩 电商平台先行下架退款 法院:履行及时处置义务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家疑似销售假冒3M口罩 电商平台先行下架退款 法院:履行及时处置义务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疫情特殊时期,发现商家疑似销售假口罩。电商平台第一时间购入样品,初步判断为假货。尚未拿到品牌方检验报告,平台即先行下架商品并批量退款。此举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口罩成为一时的紧俏货,某商家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正品3M KN95口罩”。在连续热销几天后,却被平台警告“据消费者投诉,疑似假货”。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平台对问题订单批量退款,对商家采取了产品下架、资金冻结等限制措施。随后,平台将该款口罩送至品牌方检验,经3M中国公司检验,确为假货。

商家认为,电商平台单方停止服务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平台发现消费者涉假投诉后,果断购入送检样品,并在收货当日以普通人的视角对样品的真伪加以判断,得出“疑似假货”的结论后,对问题订单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后再予送检。平台行为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同时也积极履行了平台经营者负有的及时处置违法行为的义务,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据此,上海长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平台合作协议》,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不仅仅是商品,更是救命物资,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关键一环,是确保安全、阻碍病毒传播的重要屏障。口罩的销售事关国家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一旦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在特殊时期,网络商家尤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秩序。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消费者在原告的店铺购入3M品牌KN95口罩后,因怀疑涉假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第一时间购入取样,到货后经查验仍无法排除涉假怀疑,又因物流管控无法及时送检,为最大限度防止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平台遂基于协议约定,先行作出商品下架、批量退款等处置措施,后经检验送检口罩确系假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采取的上述处置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要的处置措施”,售假商家以此起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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