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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哪些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有两类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比如,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及餐厅、电影等娱乐场所,除了本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签名售书、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从立法技术而言,该法采用的是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了两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所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该仅限于该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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