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安全保障义务的提法未曾出现在法律条款之中。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曾经对安全保障义务有过明确规定。依据这一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说,安全保障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比如,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在本娱乐场所活动的顾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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