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一般而言,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监护人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轻其责任。这里,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责任并不是免责事由,否则就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2.监护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执行损害赔偿责任时,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如果存在未成年人接受了亲友赠与的财产或者因继承遗产而拥有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曾经有正常工作和固定收入,因此有自己的积蓄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情况,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明显变化:
一是将民法通则中的“适当”删除,从而加重了监护人的责任。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本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后,其财产不足的部分,需要由监护人给予全部赔偿,而不仅仅给予适当的赔偿。
二是将民法通则中的“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删除,即明确单位监护人应当承担与非单位监护人同样的责任。这是为了促使单位监护人尽职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放任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保证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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