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护理级别确实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护理级别的高低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而生活自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事项包括上述五项;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①显然对于完全护理依赖的受害人应当赔偿的护理费要高于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数额。
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是指伤残的受害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当受害人配置的残疾生活自助具,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自理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可能会相应降低,护理级别也可能会降低,护理费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实践中,除了工伤外,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标准并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配置残疾生活自助器具以及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这几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如果伤残等级定为二级的,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以比照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的60%~80%赔偿;如果伤残等级定为三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以比照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的20%~40%来赔偿,其他伤残等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予赔偿或者是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的20%以下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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