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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损害赔偿裁判中适用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规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12-04-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第一,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经济支出和当地的习惯、社会舆论等因素,因而这种考察是一种综合因素的考察。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一些特殊因素,比如,受害人是伤残军人、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等。

判断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好坏以及是否影响到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该有一定的标准。因为经济状况的好坏是相对而言,不同的国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即使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也可能不同。比如,在中国广东深圳与甘肃经济发达程度明显不同。所以在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必须同当事人的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结合,在当事人双方都是同一地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判断应坚持同一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的两个地区就应该考虑不同的标准。要使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减免,而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不应减免其赔偿责任。比如,一个深圳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人伤害,法院判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该与发生在陕西农村的同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有所不同。

第二,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但是也要适当考虑赔偿权利人也就是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只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而忽视了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大小时不给予适当倾斜,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比如,一个深圳人在甘肃醉酒驾车撞伤一当地人致残,该深圳人在深圳地区可能属于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但是相比受害人在甘肃的生活而言,属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因此不能轻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适用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规则要正确理解侵权行为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在侵权行为人经济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应减免其赔偿费,在判定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该留给其本人和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所谓必要的生活费用就是要能够满足侵权行为人及其有扶养关系的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所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数额,尤其是社会救济的标准。当然,这里还涉及侵权行为人家属的范畴。我们认为,一般包括与侵权行为人有合法扶养关系的家属,主要是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共同生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需要侵权行为人来扶养的人。比如,侵权行为人的未成年子女、精神病患者、无其他经济来源的配偶,父母等。如果是侵权行为人长期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的人,是否应该为这部分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是必须由侵权行为人进行扶养的,比如,农村鳏寡孤独的老人,现在社会的基本保障体系已经逐步完善,通过社会低保救济使这部分人有了基本的生活来源,不应将其包括在扶养关系的家属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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