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停止侵害是指使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但是要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延续为适用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一直处在持续过程中,受害人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就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责任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
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比如,在相邻关系案件中,一楼自己改了独立下水,然后将经过自己房内的楼上下水管用水泥堵死,导致二楼到六楼的用户无法正常用水。经过多次协商,一楼用户都不肯更换下水管,以便楼上能够正常排水。这时二楼至六楼的用户作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一楼用户排除妨碍。在适用排除妨碍这一责任方式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妨碍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影响或者是侵害危险。比如,上述案件中,一楼用户的行为确实影响到了楼上用户的正常生活。
第二,妨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恶意或者是否预见到行为后果并不影响排除妨碍的适用。比如,堵住下水管的案例中,经法院查明,一楼用户之所以堵住下水管是因为下水管屡次漏水与楼上协商换管,但因为费用分担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被迫采取的白力救济行为。这只能证明其侵害行为是有原因的,但不能因此就避免适用排除妨碍的责任方式。但在排除妨碍的费用上可以由法院主持做相应调解。
第三,妨碍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影响,也不能适用排除妨碍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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